注意,这样属于“无证经营”

2026-01-12 香烟资讯 7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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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零售户刘先生在黄田镇经营着一家“老刘杂货店”,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他在该镇A村经营着一家“老刘便利店”。该店因不符合条件,未办许可证。刘先生为了让便利店的生意更好,便将杂货店的卷烟带到便利店销售。他认为两家店都是自己的,这样做并无不妥。近日,老刘便利店被群众投诉无证销售卷烟。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烟草专卖局到店进行检查后,认定刘先生存在无证经营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店一证、证址绑定”的。许可证上明确核准了老刘杂货店的具体经营地址。刘先生将老刘杂货店的卷烟搬至老刘便利店销售,实质上改变了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属于“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零售户,经营卷烟要严格遵循“一店一证”原则。要知道,每一个独立的经营场所若想销售卷烟,都必须单独申办许可证。卷烟必须在许可证核准的地址内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或将卷烟拿到其他地方进行销售。

作者单位:广西贺州城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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